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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概况

深圳市仪器仪表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仪器仪表学会”,英文译名是:“Shenzhen Instrument ﹠Control Society,简称为“SZIS”。


第二条  本会是深圳市内的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及有关组织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社会组织局及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仪器仪表企业与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促进仪器仪表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仪器仪表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引导深圳仪器仪表行业良性发展,为仪器仪表企业与科研人群提供产学研合作平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打造国际知名品牌,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整合优势资源服务企业,为政府、行业、会员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市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

(二)开展继续教育,普及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仪器仪表科技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提供论证、评议、评估、评审、培训、咨询等软科学项目的服务;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鉴定等服务。

(四)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五)经批准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刊物、技术刊物和科普读物、专业报纸,以及有关工具参考书籍和辞典。

(六)为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和仪器仪表行业振兴,组织会员提出政策性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并及时反映会员的合理化建议和倡议。

(七)按规定设立“仪器仪表科技发展奖励基金”,支持和奖励为发展仪器仪表科学技术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八)本会的会员为本市从事仪器仪表行业的有关组织及科技工作者。

(九)开办为发展和促进经济建设服务的科技实体。

(十)以上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明确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市从事仪器仪表行业的有关组织及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入会通知书并缴交会费;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牌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推荐关联企业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参加协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0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四)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组成,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理事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理事;

(八)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每届不得超过5年〗,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理事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监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仪器仪表专家委员会、高尔夫球工作委员会、扶贫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项目合作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深圳市行业学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奉行社会主义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一) 本团体按照党章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二)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保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集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強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三)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撤并或注消,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组织关系转移等。

(四)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济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每年按会费总额的3%划拨给支部作为活动经费。

(五)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团体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提出意见。支部书记参加理事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监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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