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生态环境污染,改善土壤环境质量,规范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4年,本次为第1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了章节结构;
——增加了监测方案编制内容;
——修订了不同监测单元的点位布设方法;
——增加了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增加了点位现场核查要求;
——细化了采样方法,完善了检测无机物的样品表层采样方法,补充了检测有机物的样品采样方法;
——细化了样品制备过程,补充了样品制备环境要求和检测有机物的样品制备内容;
——完善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
——删除了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内容;
——修订了土壤环境监测样品库的建设和管理及分析测试精密度和正确度允许范围。
本标准2026年6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监测项目和频次确定、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土壤环境和土壤环境风险等类型的监测。建设用地土壤监测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可参照执行。
在监测项目和频次确定方面,本标准规定监测项目的选取应满足环境管理需求和监测目的,结合土壤风险管控和评价标准、已有监测结果、潜在污染因素确定所需监测项目。土壤污染事故应监测遗撒渗漏的污染物及可能产生的次生污染物。
监测频次依据环境管理需求和监测目的确定,反映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监测推荐5a~10a开展1次,其他反映区域土壤环境状况的监测推荐3a~5a开展1次;土壤环境风险监测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推荐1a~3a开展1次,重点关注的监测对象,其土壤环境风险监测可1a开展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监测频次。土壤污染事故监测频次根据遗撒渗漏的污染物浓度、总量、扩散速度和应急处置方式等实际情况确定。